第八條(單位申請參加拍賣資格條件)
持有效登記證書,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企業、外國駐滬機構等單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購買專項控制商品審批通知單》和登記證書的本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可以申請參加拍賣。
第九條(申請參加拍賣)
個人和單位應當通過指定網站或者定點辦事窗口,申請參加拍賣。
個人和單位在申請參加拍賣過程中,應當如實填寫承諾書,對自身具備參加拍賣資格、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產生的相關責任等內容作出確認。
第十條(申請人信息核實)
服務中心歸集申請后,應當會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信息核實工作。
第十一條(信息核實結果查詢和告知)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上查詢本人信息核實的進度和結果。
服務中心應當將信息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異議申請)
申請人對信息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中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異議成立的,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給予其辦理參加拍賣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拍賣方式)
個人客車額度與單位客車額度分場、定期拍賣。個人客車額度拍賣采用無底價方式,單位客車額度拍賣采用有底價方式,底價為同月個人客車額度拍賣成交均價。拍賣通過網絡、電話等進行。
第十四條(網絡拍賣系統安全維護)
受托拍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做好網絡拍賣系統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維護等工作,保障系統穩定和拍賣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受托拍賣機構應當建立網絡拍賣系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對系統的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評測。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委應當會同受托拍賣機構制訂應急預案,并在出現突發情況時,按照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拍賣監管)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拍賣系統的網絡、電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控,維護正常的拍賣秩序。公證部門應當對拍賣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競買成交)
競買人應當遵守額度拍賣公告內容,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競買。嚴禁串通操縱價格、干擾拍賣系統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競買人競買成交并按照規定付清全部款項后,即可獲得付款憑證和額度證明。逾期未付款的,視為放棄客車額度。
服務中心應當將競買成交的投標號在指定網站上對外公示。
摩轉汽額度的拍賣價款,由受托拍賣機構向其委托者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額度證明)
客車額度證明由受托拍賣機構根據每次客車額度投放數量,向客車額度買受人發放。
客車額度證明由市交通委負責監制。
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可以憑客車額度證明辦理機動車登記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