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關于對林科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顯示,經查明,當事人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聚環保”,300072.SZ)持股5%以上股東、時任董事林科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通過公司披露股份減持計劃。
林科擬分別減持不超過3455.14萬股、3658.8萬股三聚環保股票,分別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1.47%、1.56%。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林科因質押股票被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三聚環保股票3939.06萬股,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1.68%,成交金額約22394.09萬元,違反了林科2017年7月公開作出的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減持三聚環保股票的承諾。其中,林科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合計減持三聚環保股份1929.11萬股,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0.82%,成交金額約11066.25萬元,相應減持行為發生日距離股份減持計劃披露日不足15個交易日。
林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3.1.11條、第11.11.1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2.4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林科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三聚環保成立于1997年6月3日,注冊資本23.50億元,于2010年4月27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93億股,持股比例29.48%,林科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42億股,持股比例6.04%。
林科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20年9月24日任公司副董事長。林科,中國國籍,無境外居留權,大學本科學歷,畢業于北京鋼鐵學院(現更名為北京科技大學)。1997年6月創立北京三聚化工技術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長兼總經理。2000年6月起擔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于2019年11月4日辭去公司總經理職位。現任沈陽三聚凱特催化劑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蘇州恒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海南三聚綠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三聚能源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似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巨濤海洋石油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福建三聚福大化肥催化劑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黑龍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質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華石聯合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綠源有限公司董事長,武漢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于2020年3月2日發布的《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倉風險暨被動減持的預披露公告》顯示,公司今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副董事長林科(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58億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6.71%)《減持告知函》,獲悉因其與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已于2019年12月04日到期,國泰君安擬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對林科質押的部分公司股票進行處置,擬處置林科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過3658.799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比例1.56%。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倉風險暨被動減持的預披露公告》,林科因其在國泰君安質押的公司股票跌破平倉線,國泰君安擬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對林科先生質押的部分公司股票進行處置,擬處置林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過3455.135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比例1.47%。
兩次減持計劃擬處置林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不超過7113.934萬股;截至公告日,國泰君安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共減持林科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364.64萬股,后續累計減持不超過4913.934萬股。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1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及的事項準確告知公司,并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1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1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上(二)、(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林科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林科,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時任董事。
經查明,林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林科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通過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聚環保”)披露股份減持計劃,擬分別減持不超過3,455.14萬股、3,658.8萬股三聚環保股票,分別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1.47%、1.56%。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林科因質押股票被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三聚環保股票3,939.06萬股,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1.68%,成交金額約22,394.09萬元,違反了林科2017年7月公開作出的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減持三聚環保股票的承諾。其中,林科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合計減持三聚環保股份1,929.11萬股,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0.82%,成交金額約11,066.25萬元,相應減持行為發生日距離股份減持計劃披露日不足15個交易日。
林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3.1.11條、第11.11.1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2.4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林科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林科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