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西安奔弛女哭訴維權事件”已漸漸平息,但其背后暴露出我國“汽車三包”政策的瑕疵,引起相關政府部門及法律界的關注。
近日,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主辦,車質網協辦了第二屆3·15汽車消費論壇,與會專家學者針對汽車三包執行中的熱點、難點,以及法律問題進行了研討,并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期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汽車三包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認為仍存在汽車退換門檻過高、部分條款違反上位法、削弱了消費者權利等諸多“硬傷”。
免費退車條件門檻依然較高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車消費者認為《汽車三包》并不好用,退換的門檻過高,甚至淪為汽車經銷商利用的工具。”車質網高級副總裁張炤虎說。
張炤虎的觀點來自他所在的車質網分析數據。據了解,車質網是汽車投訴平臺當中規模最大的一家,自成立以來9年間,累積收到真實投訴30萬宗,并梳理出210萬個故障點。“現在‘三包’當中免費退換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實際上絕大部分的瑕疵缺陷都排斥到這個范圍之外。”這是張炤虎受理消費者汽車投訴時的真實感受。
張炤虎認為,根據《汽車三包》第20條規定,汽車免費退換的條件是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汽車三包意見稿》添加了電動車“動力蓄電池起火”,免費退換的范圍由4項增加到5項。這5項,都是很嚴重的安全性能問題,一旦發現,可能已經出了事故,對消費者來說已經不是退換的問題了,必將伴隨賠償或補償的訴求。
“《汽車三包意見稿》第20條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才可退貨。這么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還要累計兩次修理才可以更換退貨,門檻太高了。”消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扈紀華也有同樣的觀點。
此外,“對車內有毒物質污染問題,《汽車三包意見稿》也未涉及。”張炤虎認為,車內空間狹小,空間越狹小,消費者受污染危害越大。應當仿照《住宅建筑室裝修的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盡快制定一個控制車內污染的綠色標準,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意見稿缺少安全保障條款
“現在汽車保有量是機動車3.25億輛,其中私家車1.97億輛。汽車消費在中國是一個龐大的消費市場,而現在的汽車市場是名目多、收費多、陷井多。”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直言不諱地說,汽車消費從廣告、選車、簽合同,到維修、裝飾,它是一條龍的陷井。如,消費者選車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不知道多少項,但必須選;車檢、驗收、裝飾、配飾增加很多的項,消費者沒有知情權、選擇權.
針對《汽車三包意見稿》,李偉民特別指出,其忽視了汽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沒有安全保障的規定。建議在三包規定中加入安全保障條款,明確家用汽車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家用汽車及其汽車產品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家用汽車和汽車維修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家用汽車生產者和經營者銷售的家用汽車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汽車三包意見稿》中立法也有問題,比如第五章叫‘三包責任’,但是后面并沒有解釋什么叫‘三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認為,消法中并沒有規定“三包”,如果使用“三包”這個詞要有一個解釋。此外,《汽車三包意見稿》的名稱順序也有問題,消法中所說的“三包責任”,講的是退貨、更換、修理,而《汽車三包意見稿》卻違反了上位法,搞顛倒了,把修理、更換放在前面,退貨放在后面,這涉及到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是有條件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首先選擇退貨,其次是更換,最后是修理。
“現在我們關鍵的任務是找出問題的癥結,把廠家和商家的責任厘清。”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如是說,現行《汽車三包》也有五六年了,效果怎么樣,有沒有執法檢查,老百姓(603883)、商家、廠家滿意不滿意?新制定的三包規定一定要上層級,一定要抓住汽車消費市場的模式,即生產服務銷售,銷售服務消費者。這個問題不解決,就會出現西安奔馳女哭訴事件。現在很多問題在廠家,包括銷售零配件的供給,能不能換,都是廠家。消費者面對的是商家,商家又面臨廠家,三方扯皮。三包規定一定要把這個牛鼻子抓住,如果抓不住癥結的話,再制定一個三包規定,實施過程中也會大打折扣。
需明確“三包”立法指導思想
扈紀華認為,修訂《汽車三包》要明確它的立法的指導思想、目的是什么。實際上,三包責任的規定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保護消費者,要對消費者負責,這是一個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還有就是“維護市場銷售秩序”,促進家用汽車領域的健康發展,提高汽車質量。有這樣一個明確的立法思想,下面的事情就好辦了。從維護消費者這個角度出發,立法就是要使消費者感覺到他的權益保障方便、快捷、有效,不能設置很高的門檻。三包規定,不應該成為經營者和生產者承擔責任的阻礙和擋箭牌,而應該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堤壩。
曾專門負責審理交通包括汽車產品質量案的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王范武補充說,從《汽車三包》6年實施效果來看,不盡人意,汽車消費市場店大欺客的現象仍然突出,各種奇葩的維權現象屢見不鮮。汽車經銷商利用消費者不具備專業知識,采用隱瞞、誘導和欺詐手段銷售、維修汽車,出現問題以后又采取各種手段長期拖延拒絕問題的解決,其中的原因當然有汽車銷售商為了逐利這一點,但也有主管機關和監管機關的問題,更不可回避的是本應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汽車三包》出了問題。當汽車銷售發生了爭議以后,《汽車三包》成了汽車經銷商的擋箭牌,正是這個政策,使市場監管部門也不好監管,導致一些矛盾激化。西安奔馳事件就一個典型例子。很多條款的規定與消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不一致,也與立法指導思想不一致,過度保護經銷商的利益。
原中消協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武高漢直言,汽車三包規定應該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配套措施,而不是各個相關法律的配套措施。因此,要明確汽車三包是消法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向消費者傾斜,現在感覺它是向經營者傾斜。在實踐過程中不管是執法部門也好,還是經營者也好,出了事就拿三包對抗消法,這絕對是個誤區。
《汽車三包》規章效力層級低
“這個政策還有一個先天不足的問題,就是文件的效力層級很低,只是一個部門的管理規章,三包政策內容亟待修改,應制定新的效力更高的規范。”王范武說,報廢汽車回收都有國務院一級的法規,為什么《汽車三包》不能升為同等級別同等效力的法規。這次西安奔馳事件給我們提出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就是《汽車三包》的適用條件,首先要明確的是家用汽車也是消費類產品,涉及到消費類產品銷售產生的爭議,首先適用的是消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而不是《汽車三包》。作為一個部門的管理規定,《汽車三包》不是法律,不能與法律相悖,在司法訴訟中只具有參考性,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的話,對消費者不具有任何的約束力,這一點必須要清楚。
適用三包還應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建立在交付給消費者的汽車必須是無瑕疵、無缺陷。現行的《汽車三包》就是剝奪了汽車在正當使用時發生質量缺陷,無條件整車退換的條件。汽車質量直接影響到社會安全,孰輕孰重不言而喻,消費者花十幾萬,甚至上百萬買一臺車,沒開幾天就出問題,為了維護經營者的利益,只能讓消費者反復修理,讓消費者開反復修理心里不踏實的車出去。美國曾發生的剎車門事件和大眾汽車超標排放事件,都是由監管部門從個案中主動發現問題,而我們卻缺乏這么一套嚴密有效的監管措施,更缺乏主動意識和主動性。有三包政策給銷售商撐腰,使消費者感到沒有人給做主,產生怨氣,所以導致各種極端化的維權。
王范武建議,在三包政策修改時,必須規定在新車交付后有一個相對合理長的時間,期限內出現非消費者使用不當導致的質量問題,應該整車退換,否則就是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另外,汽車銷售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網絡,對汽車銷售維修全過程、全環節監管,消費者可以不受銷售商的約束方便查閱、復制和本車銷售維修有關的所有電子文檔。同時規定,經銷商不及時錄入后的法律責任。